11/20/08

檢察官濫行羈押的問題

檢察官濫行羈押的問題
潘宣吾2008/11/19

在網路上看到謝清志的【節制檢方「權力」,請即停止濫權拘押】這篇文章,對照阿扁被收押時所引起的爭議,尤有感觸。

其實以這個例子來看,不只是檢察官的問題,法官的問題更大。

雖然刑事訴訟法上強調檢察官應「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均應注意」但是這種說法其實是與刑事訴訟的三面精神有違的。

所謂的三面精神,即法官坐上面審理,兩造「檢察官」、「被告(及律師)」對抗檢察官係有罪推定(而非無罪推定)

法官在檢察官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同意收押,是法官的問題。以陳水扁的案子為例,檢察官有權可以拘束嫌疑人24小時的權限,但是進一步的「收押」是法官的權限。

而法官的立場不應該是「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」而係「要求檢察官補強羈押必要性」

因為尚未判刑,而嫌疑人被羈押是必然之惡的話,就應在被告的權益與調查的必要作衡平性的考量。

問題是,以現行法令,有羈押裁量權的並非檢察官,而係法官,而法官在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輕易同意羈押嫌疑人,是法官的問題而非檢察官的問題。

這不是制度面的問題,而係實務面的弊病。

回過頭來說,雖然我認為濫行羈押的責任是在法官身上而非檢察官,但是我並不認為檢察官的作法是很恰當的,日本刑事起訴的判決定罪率是九成九九,這並非日本法官與檢察官一元化的結果,而是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,讓法官可依此據判,被告無可抵賴。相對的,如果檢察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罪,就不會濫行起訴。回過頭來說,如果一個律師常常打官司打輸,這個律師可能沒人敢請。但是檢察官起訴打輸官司,卻不會受到任何「處份」,這才是為什麼檢察官敢便宜行事的原因吧。
□ 〔 資料來源: 大豆剝落殼 | 引用網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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